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9〕6號),自2019年2月27日起船員服務簿簽發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。為便利服務船員,做好船員服務簿后續管理的銜接工作,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》已于2019年1月30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。
適任證書編號格式如下: BA 1 1 1 200X XXXX 類別 發證機關 部門 等級 職務 年份 本年序號 該編號格式由英文大寫字母和阿拉伯數字共十五位組成,并由計算機自動生成。適任證書的各頁面都有證書編號。
填寫說明: 第一列:第一格統一蓋船舶章(規格3cm*2cm),內容包括船名、總噸和主機功率;第二格船舶種類手工填寫;第三格填寫IMO船舶識別名(如有)。第二列:手工填寫,任職地點填寫港口城市或城市名稱。
為促進船員職業發展,便利船員辦理海員證,推進海事管理職能轉變,經研究,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,取消海員證單位申辦限制,施行個人申辦海員證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申請船員服務簿時,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 (一)船員注冊申請(二)居民身份證復印件(三)船員體格檢查表(四)近期直邊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
(一)海員證申請表 (二)《船員服務簿》及其復印件 (三)國際航行(含特殊航線)船舶配員適任證書或任職能力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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